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手段花样迭出,资本市场参与者们痛恨已久,“严惩”一直是市场的呼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护航。
瞄准违法行为新变化强化司法保障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的新特点,两部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明确多种违法情形,为依法打击犯罪分子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资本市场违法手段翻新。“‘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交换、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说。
针对新变化,司法解释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等。比如,针对一些“大神”荐股后反向操作的案例,司法解释明确了“抢帽子交易操纵”可认定为操纵市场。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比如,结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特点,规定了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情形等。
针对违法行为新形势加大惩处力度
据监管部门数据,操纵市场案件的成交额普遍在千万元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元,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元;不少“老鼠仓”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千万元。
“此类案件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说。
为此,此次司法解释明显提高了有关违法成本。比如,将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中,“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都认定为“违法所得”。也就是,不仅赚了是“违法所得”,亏了也算。
入案标准也有调整。比如,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持续发力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在司法解释发布同时,多部门称将以此为契机,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说,全国公安机关将以此为契机,与检、法机关和证监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
程合红说,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本组稿件新华社/文东方IC/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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