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行网站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办法》明确九条要求。
一是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二是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欺骗、胁迫、诱导;向信息主体收费;从非法渠道采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三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四是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是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六是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七是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八是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规范与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协议内容。信息提供者应当就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项接受个人征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核实。
九是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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