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证监会官宣已会同公安机关查获多起操纵市场重大案件,相关人员涉嫌操纵 “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案取得重大进展,并且已将3起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落网人员包括曾在5月举报某上市公司“伪市值管理”的私募大佬叶飞。而叶飞之前曾向媒体透露了“伪市值管理”中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对于“伪市值管理”股票的大坑,投资者该怎样避雷?正常的市值管理和操纵股价又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5万元中介费纠纷揭开黑幕
证监会公布的案情显示,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刘某烨团伙以股票配资、委托理财等方式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涉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南岭民爆”股票,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据了解,叶飞在案件中的作用是在明知刘某烨等人操纵 “南岭民爆”股票价格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谋取非法利益。
早在今年5月,私募大佬叶飞因举报“杀猪盘”而掀开了“伪市值管理”的重重黑幕。随着叶飞“爆料门”的持续发酵以及监管部门的介入,一些涉及“伪市值管理”的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部分细节也逐渐曝光。
据了解,之前叶飞针对中源家居的“爆料门”事件经过发酵后,事件脉络逐渐清晰,主要是叶飞与相关“盘方”关于5万元中介费的纠纷。叶飞当时表示,中源家居在开展“市值管理”时,委托相关“盘方”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操作。今年3月31日,叶飞充当中间人联络了相关公募基金及券商资管与“盘方”配合,但之后“盘方”蒲菲迪赖账不付中介费尾款。叶飞当时声称,自己的下家、公募基金和券商资管因为买入中源家居的股票大跌,而遭受亏损。事后,下家不断向叶飞讨要钱款,而叶飞在多次向“盘方”索要中介费无果的情况下,才被迫将此事公布于众。
“伪市值管理”股票啥模样
叶飞算是私募圈的名人,从2万元炒股起家并且参加全国炒股大赛并拿到人气冠军,炒到顶峰时期的数千万元。后来叶飞成立了私募公司,公司从无到有建立起规模达60亿元的私募,再到公司被注销,经历过大起大落。2015年叶飞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罚没2600万。
卷入“伪市场管理”的上市公司有怎样的共同特性?叶飞之前在接受采访中表示:“首先是这些公司都有 ‘前科’,图形都走得比较奇怪;其次是从K线走势来看都很差,明显能看得出来,分时图忽上忽下,想上就上、想下就下,并且在拉升出货前,K线有太多的上下影线;第三就是它们的业绩都是比较差的,这些个股都不是白马股。 ”
从叶飞之前披露的个股信息来看,大都属于中小盘股、民营上市公司,盘子最小的总市值不到10亿元。就拿中源家居来说,公司股价忽上忽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拉升之后,就会出现莫名的暴跌。例如,中源家居在2019年4月份出现一波急涨急跌,2020年4月份和2020年8月份两度重演。之后就是今年3月31日出现的急跌。
上市公司进行“伪市值管理”,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股价在短期内大起大落。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了高位大比例的股票质押,当股价下跌的时候容易出现爆仓,所以就会找一些资金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他们操纵股价的步骤是:“盘方”先期低位建仓,筹码吸纳得差不多的时候大资金锁仓,之后就是拉升股价,吸引投资者跟进,之后“盘方”在高位卖出。
投资者应该怎样避雷?
对于一些“伪市场管理”的股票,投资者该怎样避雷呢?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王春春律师表示,投资者若想避免踩雷,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树立健康的投资观念,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减少“赌博”式的短期投机,立足中长线理性投资。二是要更多地关注未来大概率持续增长的行业,找出长期稳健经营能创造丰厚利润的好公司进行投资。三是在具体投资行为中,市值大的公司操纵股价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买入这些公司股票“踩雷”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对于股价背离其基本面较多、股价异常波动的股票,投资时需要慎重。
上市公司真正的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的行为本质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别呢?对此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程金海律师表示,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应当是公司经营状况在资本市场的体现,市值管理的动机是实现上市公司的价值最大化,着眼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市值管理的核心是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和估值,市值管理的受益主体是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而股价操纵的参与主体多是个人或是团伙,股价操纵的动机就是炒高股价,越高越好。尤其是对于一些没有真实业绩支撑的上市公司来说,对其进行股价操纵看中的是短期眼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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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应严守“三条红线”
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郭瑞明近日指出,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三条红线”是指,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方面,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杨忠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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