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我国首次开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明确提出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意见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6月底前制定发布划定规范
明确划定范围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明确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评价方法,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将上述两类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落实红线边界
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推进划定工作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省份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做好跨省域的衔接与协调,指导各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可保护的湿地、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数量,并与生态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做好衔接。各省份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有序推进划定工作,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份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份政府发布实施。在各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衔接、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发布。
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要终身追责
明确属地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造成破坏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根据需要设置生态保护红线管护岗位。
确立优先地位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严格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加大补偿力度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加快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强保护修复
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重要内容。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方案。有条件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重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依托国务院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和大数据,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及时发现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行为。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
开展评价考核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依据。对各省份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重要参考。
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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