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周贤忠 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一消费者因未按包装盒上两处警语要求使用产品,结果造成身体损害,到法院起诉却未获得支持。对此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未看产品说明书,尤其是特殊用途产品的安全警示和使用指南,造成伤害法律不予保护。
2007年11月25日,沈阳市民王建群在该市皇姑区一卖场购买一盒焗油膏。据其所述,回家使用后出现了头部及面部红肿淌黄水的严重过敏现象(未按包装盒上两处警语示明要求做过敏试验),后在医院门诊治疗两个多月不见好转,于是在2008年2月10日又到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出院。王建群与卖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皇姑分局塔湾工商所调解未果,于去年8月起诉到皇姑区法院。
王建群认为,卖场始终未能提供该产品的质量认证书,实属三无产品,进货渠道不明。因卖场始终坚持应由厂家赔偿,致使两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卖场应担责。
法院认为,王建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购买的焗油膏在外包装上,厂家已在明显位置(包装盒侧面警语及上盖处红色标识)明确标识使用前须做过敏测试,其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他在没有做过敏测试的前提下使用该产品,而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另外,关于王建群所诉卖场出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进货渠道不明的主张,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沈阳市皇姑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卢萌介绍,本案涉及产品生产企业在使用说明中是否尽到了警示义务。经查,厂家已在其产品的外包装明显位置上明确标识使用前须做过敏测试,但原告忽略了该注意事项,在没有做过敏测试的情况下贸然使用该产品,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应当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法官就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商品时要认真阅读说明书。普通商品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或使用期限,以及有关文号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含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安全警示及使用指南。若购买特殊用途的产品更要仔细阅读说明书,这些商品一般都有安全警示和使用指南,避免使用不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新闻推荐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专电(记者周英峰)中国汽车品牌满意度调查组委会日前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当前我国汽车销售上升迅速,其中中、低端车型成为增长主动力。调查显示,在所采集到的22107个有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