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与全国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分析了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的要求,充分吸收了近几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主要新闻单位的意见,从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出发,保护记者权益的角度,完善了相关条款。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从原来5章31条增加到6章4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增加了新闻记者定义及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办法明确,新闻记者指的是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办法规定,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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