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0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cg@chinalaw.gov.cn。
政府采购人员不得与供应商负责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并指出“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规定中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设七条“红线” 违者列入“黑名单”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七种情形是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供应商有这七种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则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时,不得采取赠品、回扣等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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