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选举法是今年“两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今年“两会”期间人们热议的焦点话题。
我国现行的选举法,是1953年制定的。它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民主选举制度。当时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每10万人选一位代表,即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为8:1。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口结构比例的变化,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改为4:1。而在今年的“两会”上修正的选举法中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比例即为1:1。
从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选举人大代表的比例变化上来看,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这也是我国政治文明、社会和谐的具体表现。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加强,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日益高涨。原来制定的选举法,就显得有点时过境迁。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实现人人平等,选举法也要与时俱进,做出必要的修正,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参政议政的代表,代表人民向国家议政建言,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他的责任重大,人民对他的希望更大。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意思是说,光有好的愿望,没有可行的法律措施,只是徒善;法律没有强制的措施,是没有效力的。要实现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愿望,就要有法律作为保障。新修改的选举法,更能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同时也缩小了城乡之间的政治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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