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 王骏勇)好意给邻居帮忙,结果在帮忙时不慎受伤致残,谁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市民蒋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的何某应当承担责任,被判赔偿蒋某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5万元。
市民蒋某与何某在无锡同一小区门口做生意。2009年4月11日,因何某想把水缸底部打孔以便养花,邻居蒋某便借用他人切割机帮忙,结果不慎左眼被碎片弹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蒋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多万元。
何某认为,当时是蒋某主动前去帮忙的,并非其请求,且蒋某自身操作切割机不当导致左眼受伤,何某已对此并无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何某未拒绝蒋某帮工,蒋某是在帮助何某为水缸打孔时不慎受伤的,因此何某应对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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