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卫生部宣布,从2011年1月起,我国内地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烟。关于是否应该在室内公共场所完全禁烟,国内许多主流媒体的多篇评论表述了不同的观点。
《新京报》:
公共场所禁烟无关“人群歧视”
从表面上看,控烟是对吸烟者自由的“侵犯”,但这种“侵犯”,和吸烟者对公共卫生的侵犯性质完全不一样,前者是基于科学的知识和公序良俗,对侵权行为的补救,这就犹如国家依法监禁某个罪犯一样,监禁虽然貌似侵犯罪犯的人身权,但它具有正当性,是为了惩罚此前发生的非法侵权行为。弄清了这些问题,我们就不会陷入“控烟也是歧视”的谬误当中了。
《齐鲁晚报》:
“全面禁烟”需要政府部门带头
明年能不能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这是个相当大的疑问。禁烟面临的阻力,不仅来自巨大的烟草税收,也来自3.5亿烟民的习惯性抵制。推行禁烟,立法当然需要,但现实中,法律往往会遭遇执行难,搞得不好,为禁烟立的法,很可能就只能贴在墙上看看。事实上,类似的情况,我们已经见得太多——如果法律没有一个顺利执行的土壤,就必然会被现实消解。因此,在公共场所禁烟,其实与消除乙肝歧视一样,也有着巨大的惯性,也需要政府部门步调一致地率先垂范——政府要民众做的事,自己首先要能做到。
《东方早报》:
改革烟草财政才是真正的禁烟
世界卫生组织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指出,一个国家的控烟要通过“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和“减少烟草需求的非价格措施”来实现,也就是从供需双方来控制禁烟。但是反观我国,禁烟往往是从控制需方入手,导致最后执行成本很高,而禁烟也最终难以落实。而国外的经验表明,如果禁烟能够从供方入手,各地不依赖于烟草财政,那么这个局面将可能会有大幅度的改变。也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卫生部的禁烟举措只是一个治标之举,更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根除烟草财政。唯有此,禁烟才可能顺利。
《重庆晚报》:
从塔尖阶层进行管控
某种程度来说,禁烟令本身就是一场烟民个体利益与公共健康利益的博弈。就拿各单位自行规定的办公区域禁烟来说,禁烟令往往是开了禁、禁了又开,这其中有多少上行下效的因素?若是再看看让周久耕倒掉的“天价烟”事件,事后创意百出的裸体烟也实证了,即使烟草成为问题官员倒台的催化剂,某些官员也依旧习惯沉浸于公务烟点起的那片烟雾缭绕的办公室和会议厅。烟瘾若此,在“民以吏为师”的语境下,若要禁烟,看来非得从塔尖阶层进行管控,否则恐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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