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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国家工作人员”龚伏金在潜伏 ■ 孙勋波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0-08-04 22:25   https://www.yybnet.net/

因受贿罪曾经被判刑入狱的江西吉安县原国土资源局干部龚伏金,竟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出狱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7月25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龚伏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8月1日《京华时报》)

据了解,龚伏金原为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2005年10月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5年7月,龚伏金获准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释放数日后,李某为感谢龚伏金之前的“关照”,送给龚伏金人民币1万元,并称为其“压惊”。2008年,龚伏金出狱后不久,李某再次以补贴龚伏金买房子和孩子读书为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其“笑纳”。

众所周知,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受贿罪是专为国家工作人员设立的一种刑罚。龚伏金第一次因受贿被判刑,是因为他时任当地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而其第二次因受贿罪被判刑,则说明其第一次因受贿被判刑出狱后依然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

龚伏金先后两次被以受贿罪论处,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此规定,在龚伏金第一次被判处受贿罪之后,就应当给予开除处分。而事实上,自2008年出狱后,龚伏金的身份依然是国家工作人员。

因受贿被判刑后仍然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这自然让龚伏金以前的“老朋友”们对其“本事”和“能量”刮目相看。于是,行贿款便以“压惊费”、“买房补贴”等为名义落入了龚伏金的腰包。

从一位政府官员沦落为阶下囚,而其出狱后的身份依然是国家工作人员,龚伏金真可谓牛气冲天!其后台到底有多硬?其背后的水到底有多深?如果不是出狱后继续为所欲为,不知曾经蹲过监狱的龚伏金还会背着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潜伏多久?

如今,龚伏金再入囹圄。但此案并没有结束。相关部门应当抓住此案暴露出来的蛛丝马迹,顺藤摸瓜,进行严查,并严惩相关责任人。否则,不知还会有多少个龚伏金重操旧业,贻害无穷。  (据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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