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改革委21日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前置否决。
这位负责人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制定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正式步入实施阶段。它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新上项目能源利用缺乏有效约束的问题。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是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新上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节能审查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实行登记备案。
《暂行办法》规定,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耗能1000-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低能耗项目填报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按照各级政府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暂行办法》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监管和处罚等做了规定。《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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