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韩志昆案作出一审宣判:韩志昆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对其26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韩志昆2002年9月担任红河州体育局局长,2004年3月成立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红河奔牛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兼任董事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韩志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红河奔牛公司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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