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0年4月23日,~场“《黄河母亲》侵权案”相继在晋鲁两地对簿公堂。昨日,记者从《黄河母亲》雕塑的作者何鄂处了解到,经过~年的时间,山东滨州法院终于对该案下达《民事判决书》,但法院并没有做出拆除侵权雕塑的判决,只是让被告方山东滨州黄河河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摇篮》雕塑进行改造,拆除侵权部分。
何鄂 这个判决结果让我失望
马雪峰律师说:“我们提取的两份经过公证的证据,都证明了滨州雕塑是由滨州市政府和滨州黄河河务局两家联合建设的,法院也采信了两份公证书,现在不能认定第一被告滨州市政府,显得非常牵强。”
对于这样的判决,何鄂女士也表示:“这个判决结果让我失望,虽然我充分尊重滨州法院方面的判决书意见,但这个判定根本达不到捍卫兰州城雕《黄河母亲》作为公共艺术品神圣性的目的,也起不到让雕塑建设走向更加健康规范发展的效果。我将继续与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站在一起,捍卫城市雕塑的尊严,将这个官司继续打下去。”
山西大宁 协议履约出现反复
何鄂还告诉记者,之前的另一起“《黄河母亲》侵权案”山西省大宁县侵权案,已经于2010年10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起初和解协议履约良好,但是近期协议履约却出现反复,当地政府还想将侵权的塑像保留下来,联系她前去“修像”,被她拒绝。
滨州中院判决
只拆除或改造雕塑侵权部分
何鄂的委托律师——北京同创律师事务所马雪峰律师对记者说,结果虽然判决滨州黄河河务局停止侵权行为,但却只对雕塑侵权部分拆除或改造,这是一个法院无法执行的判决。一个完整的蕴含创意的雕塑作品,究竟哪部分可认定是侵权,哪部分又不算侵权呢?具体执行中该拆除或改造哪一部分呢?
记者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判令被告滨州黄河河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知名门户网站刊登声明向原告何鄂道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何鄂经济损失27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驳回原告何鄂对被告滨州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何鄂对被告滨州黄河河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13414元,由原告何鄂负担3414元,被告山东黄河河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负担1万元。
■背景链接
《黄河母亲》三次遭侵权
2003年,兰州城雕《黄河母亲》惨遭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风景区复制,并用于营利。著名雕塑家何鄂第一次为《黄河母亲》维权打了3年的官司。
2010年,《黄河母亲》又遭山东滨州、山西大宁两地仿冒。何鄂先后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艺委会出具了认定意见书:认定山西大宁县和山东滨州市的《黄河母亲》雕塑和甘肃兰州的《黄河母亲》雕塑在构图上极为相似,雕塑结构几乎相同,雕塑形式和雕塑语言上确实模仿了甘肃兰州何鄂同志设计的《黄河母亲》大型雕塑。而且这两座《黄河母亲》雕塑手法粗劣,人物表情呆板,艺术水准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与原作的艺术效果、造型都不可同日而语。两座雕塑系模仿抄袭侵犯甘肃兰州何鄂同志创作的《黄河母亲》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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