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周振国为首的几人,以对外承包工程为由,先后收取几位受害人保证金和业务招待费500多万。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了解,现年57岁的周振国是江苏铜山人,2007年他以青海亿达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伙同公司人员丁永功、周中谊、段梅(女)以签订锅炉安装合同必须要收取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北京设备安装公司西北分公司保证金及业务招待费共计337700元。至2009年元月,周振国伙同丁永功四人多次伪造资金证明,骗取保证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50万元。另外他还以各种名义,从受害人那里为自己骗得27万余元。2009年9月28日周振国在新疆哈密被抓获,其余被告在2009年11月28日被北京海淀区警方抓获。
在庭审现场,法院认为周振国等人在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下,伪造资金证明,从而骗取对方巨额财产,其行为依据《刑法》之规定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振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认定为主犯,其余3名被告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振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丁永功、周中谊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段梅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且分别处以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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