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相关改革细节浮出水面,被称为国企改革“最后堡垒”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有望取得突破性进展。
国企改革攻坚亟待加快厂办大集体改革
今年3月23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的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则进一步明确,将从2011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分离,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在我国,厂办大集体是一个历史印记明显的特殊企业群体。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并被政府誉为“中国就业蓄水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厂办大集体改革最大的难点是产权不清与职工安置问题,庞大的改革成本和一系列改革遗留问题制约改革进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改革迫在眉睫。
多管齐下破解改革资金缺口难题
根据国办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方式分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两种。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当前制约改革最突出的问题仍是庞大的资金缺口。
对此,为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新指导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等。
同时,在改革成本分担方面,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的原则。
一方面,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为多数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停产,拖欠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等情况十分严重,很多职工生活困难,因病返贫现象严重。
对此,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明确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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