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李京华 涂铭
夏日游泳过程中,难免会遇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情形。如何让“泳者”成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勇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汤民华做了如下提醒。
“氯气”难闻,
可向卫生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酷爱游泳的小李几乎每天会去游泳馆。最近,游泳馆充斥着一股难闻的氯气味道,小李每次游后都感觉身上黏糊糊的,很难受。小李找到管理者要求换水,遭管理方拒绝。
法官解析:本案中,小李可去卫生监管部门投诉以获得救济。卫生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游泳馆实施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池水余氯浓度确系超标,会责令其整改,如整改后还未达标,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其停业整顿,并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法官提醒:消费者发现游泳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泳者”服务的工作、消毒剂无卫生许可批件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不慎滑倒,
游泳馆管理方得负赔偿责任
案例:老张曾是省队游泳队员,斩获不少荣誉,退役后经常去小区内的游泳馆游泳。近日老张游泳后在换衣间冲洗时,由于地板未附有任何防滑设施,老张未站稳,摔倒在地。工作人员及时将老张送到医院,经检查系小腿轻微骨折,医生建议留院观察。后老张痊愈,共支付医疗费3542元。老张要求游泳馆支付该笔医疗费,遭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中,一方面,游泳馆作为经营主体,应在地板上铺上防滑垫,以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保障游泳者的安全。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老张对其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双方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海滨浴场丢手机
保管者得负赔偿责任
案例:小强夫妇到某海滨浴场游泳,将随身携带的Iphone4手机放在包里交给海滨浴场的物品保管处寄存,并交了20元的保管费,领了一把储物柜钥匙,小强当时并未告知保管处寄存的物品是Iphone4手机。一番畅游后,小强打开储物柜发现手机丢失,与保管处交涉要求其赔偿。保管处认为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经多方调解未果,小强一纸诉状递交法院。
法官解析: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一、寄存处是否应赔偿小强的损失;二、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在哪里。依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中,寄存处没有妥善保管小强的手机等财物,应对小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寄存处是不是要赔偿小强所有的损失呢?合同法还规定,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如未声明的,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小强并未履行声明义务,向保管人说明其寄存的是Iphone4手机,故其只能获得一般物品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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