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15日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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