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
“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上述负责人说。
以最早实行从价计征的新疆为例,据中国政府网公开的数据,在未进行从价计征的2010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实施从价征收的2010年下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按照业内一些专家的匡算,按照石油天然气5%到10%的税率计算,每年给国家增加的税收可能达到600亿元。
“通过从价定率,为一些产油地区在资源开采后的环境修复等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能源专家韩晓平说。而对于5%到10%的税率空间内,究竟依照何种标准来选择其间的税率,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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