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此外,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此意见稿,网友讨论热烈,许多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在私企根本难以执行,还有部分网友认为,可能导致许多企业更加避免招聘妇女工作,实际上损害了妇女的权益。
生育流产医疗费可单位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意见稿规定,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 不加班不上夜班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网友:私企无法执行 女性就业或更难
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大网友关注,网友的意见基本分为三派,一种是赞,网友“东北亚金三角”说:“既然能有修订的打算,也算是法治和人性的进步。”网友“lushen547”说:“希望有成套的配套执行措施,否则仍是白纸一张。”
一种说法弹,网友“仰望天空”说:“拟定了产假天数,有没有拟定不给员工放产假或是借产假为名劝退孕妇的企业的处罚措施啊?有没有搞定监管措施啊?有没有拟定仲裁后对员工不利对员工的保护措施啊?”有四川的网友说,“公务员国企等单位的员工可以享受,但对于私企员工来说,形同废纸。99%的人享受不了90天,更不用说14周。”
第三种是担心对妇女歧视更加严重,江苏盐城的网友认为,“这一条例发布,那些没有知识文化的女工更难生存了,我们单位从不招女工,因为女工才上班就到恋爱年龄,工作会分心,接着怀孕生子又不能工作,再接着哺乳期又要带孩子,又要一心二用。招一个女工,十年之内光付她工资福利,现在还要替她交流产费,他快活,我付钱,我傻啊?”广州市天河区网友“wd”说:“这并不会保证妇女的权益,反而伤害妇女利益,为此,很多企业会刻意回避尽量避免招聘妇女员工,或者导致妇女无法从事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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