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少千元,不超一块”——如果你的年终奖高于1.8万元,并且恰好落进了那些扣税“陷阱”,那最好赶紧去跟单位财务商量一下,表达个志愿:少领点儿年终奖;否则,你年终奖发得比别人多,最后到手的钱却比别人少。
“年终奖”来了,人们再次热切关注可能出现在税率临界点附近的“多劳少得”问题,尽管真正受到影响的人并不多,但明显有待改进的计税方法仍然遭遇了大量口水,有网友戏言:“税务局是要告诉我们:有时吃一两块钱的小亏能捡到更大的便宜,顶。”
“陷阱”咋挖的?
算账:奖金多1元,税款多1155元
今年9月开始施行的新个税法,将税率由原来的九级缩减到七级,扣税“陷阱”随之缩减为六个,即在以下六个区间里,年终奖高的人扣税后的实际收入反而会低于年终奖少的人: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
比如,按照现在的计算方法,年终奖为18000元,需要缴纳税款540元,而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需要缴纳税款1695.1元,即奖金多了1元,税款多了1155.1元。
那么,这个“陷阱”是如何产生的呢?采访中,有财会人员认为原因在于用来作为计算依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针对的是月收入,官方计算公式中使用了方便财务人员计算的“速算扣除数”。而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再根据所得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但在计算税额时,并没有将速算扣除数重新乘以12。
12“月”不等于12“次”,假公告被辟谣,新方案也没出来
张广通(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实际上是把工资按月分开计算的,年终奖则是先除以12,再找对应的税率,进行一系列的计算。但实际上这样的算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平时你工资的收税是按12“月”计算,而年终奖是按12“次”计算。
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其实是把年终奖除以12,然后加到工资里,算成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和工资一起计算所得税。但这样计算下来,每个人缴的所得税恐怕还要更多,老百姓必然不会欢迎这样的解决办法。
今年网络上不是流传过一份所谓的年终奖计算的新文件吗,又被税务部门辟谣了,可辟谣之后,税务部门也没有什么新方案出来。估计也是逼到墙角了,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只好今天出个补充规定,明天出个解释,长此以往不是个好办法。
[批注]
今年8月中旬,一份关于修订个税收取方法的假公告“忽悠”了除国税总局之外的所有人。但谣言澄清之后,被糊弄的公众不仅没有斥责造假者,反而惋惜那个能看懂又贴心的假“47号文”,竟然不是真的——因为那份假公告所“解决”的正是眼下让人们纠结的年终奖“多劳少得”问题。网友“梧柳”对此调侃道:“今年一纸‘山寨\’发文修正了这个害人多年的错误,但是税务总局的辟谣行为,使得这个世界税务史上的奇葩得以继续盛开。”
“陷阱”怎么躲?
“把奖金拆开,填到工资较少的那个月”
何芸(化名,北京某文化公司会计,从业超过十年):说实话,年终奖扣税之后缩水的情况我在我们单位还真遇到过。我们发半年奖的时候偶尔会有,一般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也都是领导了,我们就跟他打个招呼,然后看一下他哪几个月工资比较少,就拆成四五个月的,填进去。这个操作肯定会增加我们的工作量,好在很少碰上。
但这个办法也不是都管用,如果年终奖有那么高的单位,平时工资可能也不少,如果这么操作的话,反而可能扣的税更多。
“企业可调整工资和奖金的配比”
马靖昊(财税专家):想解决这个问题,其实财务人员可以对企业的整体薪酬做一个纳税筹划,计算一下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比例,比例不同,个税缴纳金额的差异还是很大的。
企业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资、奖金以及社保三个部分,把三项结合起来进行调整,完全可以做到在企业支出不变的情况下,给员工最大的实惠。
比如,如果一个员工的名义工资是10000元,那么加上五险一金的话,企业的用工成本是14410元,但扣完个税和五险一金之后,员工实际拿到手的现金只有7454元。所以在考虑个税缴纳问题的时候,单纯考虑年终奖,不如把整体薪酬情况综合筹划。这方面国企和事业单位可能重视得不多,但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用工成本是很大的一块,所以整体的税收筹划很重要,可以降低他们的用工成本。
[批注]
将年终奖除以12分摊到全年的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实行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企事业单位,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陷阱”如何填?
“按年计税,按次预缴,多退少补”
张广通: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改变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方式,改成“按年计税,按次预缴,多退少补”的形式。“按年计税”就是个人所得税要根据你这个人的年收入来计算,年终奖和工资都是你的收入,一年一统计,就不会出现分开计算的问题。
但如果每年只收一次税,工作量会很集中,也不利于纳税的均衡性,所以可按月预缴一定的费用,还是由单位来代收代缴。这个预交费用因人而异,可以通过你上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算出一个数来,例如你去年每月平均下来要缴纳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下一个年度,每月就先预缴2000元;到了年底汇算清缴,每个人都要申报一年的收入,再计算出你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然后多退少补。这样的所得税制度,才应该是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
按年计算有几个好处,一是改变了我们现在混乱的缴税方式,统统年末算账,反而容易很多。其次,个人申报制度建立起来,也有利于培养我们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现在我们的现状是,只有企业税务人员懂税,老百姓只是觉得税多难接受,但这个税怎么算的都不清楚,说白了算错了都不知道。一方面大家对税有要求,一方面又不了解税,这就造成了矛盾。如果每个人都要申报税款,就能提高大家的税务知识。
[批注]
现行年终奖个税收取方法,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此文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做调整修订。
而临界点附近理论上存在的所谓扣税“陷阱”,也得到了税务部门的确认。今年8月,记者曾就这一问题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线工作人员称,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存在,但还没有解决办法;12月5日,厦门地税局的官方微博表示:“年终奖税额计算式速算扣除数只扣一次,如遇到两档税率之间的临界点时,多发有可能不能多得。”□据《北京晚报》张棻 吴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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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或少得万元
年终奖发放请避开“盲区”
年关将近,许多企业、单位又开始筹划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通称“年终奖”,指在一个月内发放的属于年度性的奖金)。由于这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的首个年终奖发放季节,因此,搞清楚年终奖发放与计税问题中的道道,对一些纳税人和企业、单位来说无疑是必需的。
有税务专家特别提醒:年终奖发放请尽量避开“盲区”,否则,会“得不偿税”,多发有可能不能多得,甚至还会遇到“要为多发的1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这种极端情况。
“盲区”在作怪
案例:
2010年年底,单位发给小李年终奖18800元,按照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小李应为这笔收入缴税1775元,即税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025元。同单位的小王年终奖是18000元,同样方法计算,应该缴税540元,税后小王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460元。这样,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终奖,但却要比小王多缴1235元的税,导致小李实际上是“得不偿税”,还要倒贴,结果拿到手的钱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所得与税负不匹配的情况?这就是“盲区”在作怪。
什么是“盲区”?
“盲区”,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盲区”在哪里?
据记者了解,在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之前,年终奖“盲区”共有八个,在这之后,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均进行了调整,导致“盲区”也随之发生变化,形成了新的“盲区”。
据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给《羊城晚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看,新的“盲区”共有六个,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企业、单位来说,就真是“悲具”了,如上述例子中的小李,要为多发的800元年终奖多缴1235元的税!本来企业想多发奖金奖励员工,但结果多奖励的钱却让员工实际到手的奖金“缩水”了。
多发1元多缴万元税
根据我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给个人的年终奖多出1元,真的会导致税后实际奖金收入少千元甚至万元的情况。
以第一个“盲区”[18001元,19283.33元]为例:
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元,税后可以拿到17460元。
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应纳税上升到1695.1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元。
以第四个“盲区”[420001元,447500元]为例:
420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25%,应纳税103995元,税后可以拿到316005元。
但若年终奖增加1元到420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30%,应纳税上升到123245.3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296755.7元。即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9249.30元。
以“舍”来避“盲区”
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用税务界人士一句调侃的话概括就是:舍得是福。
也就是说,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舍”才能“得”。
以上面的例子来看,小李的年终奖是18800元,如果小李选择只要18000元,捐出去800元;又或者企业选择只发18000元;这样,不仅小李实得的奖金不会“缩水”,同时还做了善事,企业、单位也可以节省工资费用把钱花到职工其他福利上。
根据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计算出来的临界点,个人年终奖在18000元(含)以下的,纳税额不超过540元,也不用担心“盲区”;但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18001元-19283.33元之间,那么,就会遭遇奖金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增加“一大步”的情况,这时,应考虑选择发18000元;如果个人年终奖达到54001元-60187.50元之间,也是如此,应考虑选择发54000元……以此类推,避开“盲区”。
(注:本文关于年终奖纳税额的计算均以个人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薪所得是高于或等于3500元为前提)□据《羊城晚报》严丽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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