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消息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河南368万元“天价过路费案”,15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网民对此次审理时检察机关指控的“天价过路费”368万元缩水至49.23万元发出质疑,对此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的孟国祥处长表示,本次检察机关起诉将原审指控数额中加收加罚部分减除,按照基本通行费49.23万元认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改正错误,正确回应网民关切的态度,其认定是合理的。
记者:原审法院认定犯罪数额是368万多元,为什么这次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是492374.75元?
孟国祥:本次庭审检察机关将时军锋诈骗数额由368万元改为492374.75元是准确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回应了网民的关切。
首先,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本身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宜在刑事案件中重复评价。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1492号)对超载车辆的收费办法中明确规定:“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从庭审反映出的情况看,时军锋等人使用假军牌拉沙时存在严重超载行为,高速公路方按照上述计费办法对其实施了加收加罚,368万元中很大一部分数额具有罚款性质。作为处罚来讲可以,但作刑事追究来讲,将该惩罚性费用作为诈骗罪的数额来认定,缺乏合理性,根据“一行为不再罚”的法理,不宜再被刑事法评价。这次庭审将具有惩罚性质的金额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是符合司法实践的。
其次,被告人骗免通行费在主观上骗免的是“通行费”而非“惩罚费”,将惩罚费用计算在内不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最后,因超载而加收的通行费并非受害人因被诈骗而直接损失的财产,不应被计算为犯罪数额。
记者:上次庭审时军锋声称,他们只盈利了20万元,而这次检察机关认为他们盈利在110万元以上,你是如何认为的?
孟国祥:本案中,时军锋盈利达110余万元,并非之前所言只有20万元。
上次庭审后,时军锋、时建锋声称他们只盈利了20万元,引起网友哗然,从这次庭审可以看出,他们使用假军牌拉沙获得了较大的盈利,至少有110余万元。
根据时军锋的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时军锋拉沙每车的成本平均1130元左右(包括买沙、加油、吃饭、奖金),每车沙卖价平均2400多元,每车沙的利润为1270元左右。每个月两辆车平均跑150趟左右,八个月就是拉回1200车沙左右,利润为150万元左右。扣除铲车油钱、修车费用、工人工资等费用,算出盈利数额在110万元。同时庭审显示,时军锋供述在事发后用于活动关系的费用就高达60万元以上,因此,其个人盈利只有20万元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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