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东荣 通讯员 彭政 易宽泓)近日,蝶山区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作出宣判,分别判处黄国鸿、黄锦雄和曾标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共处罚金14万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黄国鸿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批发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低于零售价的价格大量收购红双喜、红玫王、好日子等牌子香烟,然后带回自己租用的仓库进行打包装箱,并雇请曾标通过物流公司或者长途客车把香烟运输到广东省德庆县卖给董某,从而赚取销售差价。经核查,黄国鸿非法经营香烟总金额为125.6万元;黄锦雄和曾标参与非法经营香烟为1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国鸿、黄锦雄和曾标非法经营或参与非法经营香烟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烟草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黄国鸿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锦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曾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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