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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公车”单位买单这例子开不得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2-06-04 08:51   https://www.yybnet.net/

□韩玉印

河南省许昌县林业局副局长俎建立,醉驾肇事逃逸,造成一死一伤,目前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事发后,该县县委、县政府成立协调小组,对死者家属进行了60万元的赔偿。据该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朱广斌介绍,因该副局长肇事时驾驶的是林业局公车,这笔款项由单位筹集暂时垫付。(06月01日中国新闻网)

公车消费之所以备受诟病,最大的弊端在于超标配车,公车私用;现在好了,醉驾公车单位买单,岂不又为公车消费多出了一项开销?

咋听到“单位就有一定的连带责任”,确实为如这种强烈的责任感所折服,感觉也很人性化;但我们从“单位”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单位垫付赔偿款也是正常”来看,就让人高兴不起来了。细究起来,“单位”虽然是肇事者的“单位”,但“单位”又是纳税人供养的;也就是说纳税人供养的公车对纳税人造成了伤害,反过来再让纳税人买单。

好一个“单位就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却原来是慷纳税人之慨!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么“醉驾入刑”汹汹,“二般人”犯禁涌涌?原来如此!醉驾公车何怕之有?公车私用公众已然愤愤不平,然而醉驾公车肇事,单位买单不但让“醉驾入刑”大打折扣,而且更加伤害到了公众的感情,更于法无依,于理不容。

于理,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陪,损坏公车不但没有人追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反而“单位垫付赔偿款也是正常”,怎么就“正常”了呢?公车治理16年不见成效,有这样的“正常”,猴年马月能得到有效治理?为什么一些人一旦成了领导就不能用私家车上下班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醉驾私家车肇事,不但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醉驾公车肇事就由单位买单?

因此,醉驾公车不但不应该让众人受罪,而且单位也不应该为其买单,如此,公车治理不但越治越哑,而且此例一开必定为“后人”所效仿。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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