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纪委日前下发了《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对公务接待进行规范:“今后公务人员在温州市内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所有人员一律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对一批高档酒菜也有明确规定,茅台、五粮液等,均不得上桌。不过负责人表示,接待市外单位或上级机关,并不在本次规定之内。(7月17日《新京报》)
对于温州遏制公务人员“舌尖上腐败”的做法,一些网站的新闻直接标明为“接待领导除外”、“不含接待上级”等等。这样的标题,不但没有曲解温州的“史上最细公务接待标准”,而且恰恰点出了温州新制度的硬伤。
对于温州的做法而言,一个简单的吃饭问题,搞得既有工作餐和公务宴请之分,又有一般级别职员和上级领导之别,而且对这个情况这个群体有详细规定,对那个情况那个群体却又“难得糊涂”,公务接待之沉疴,怎么可能处理好呢?试问,“市外单位或上级机关”等公务人员的屁股,难道就坐不得食堂的凳子?其肠胃难道就容不下60元一餐的饭菜?他们的嘴巴,难道就非野生黄鱼不能下箸、非茅台、五粮液不能下咽?不知道这是从何处得来的逻辑。
常见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到学校、企业视察时,就在当地食堂就餐,这可以很好地解释什么是领导干部应有的作风。而从制度层面来说,一个地方的普遍规则,没有必要为尊者讳、为上级讳——上级领导干部到某个地方公干,是必须遵守当地制度的,比如街道的单行规定,地方交管部门不需要专为客人而改变,领导干部的车辆则必须主动遵守规定。那么很显然,在吃饭的问题上,对领导干部和一般的客人,区别对待并无必要。
可以说,在公务接待面前,只有“制度大于上级领导”,我们才能说这个制度是有力的,是能够服人的,是真正可以根治相关问题的。(据7月18日《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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