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张英莲曹霞)花二万元讨回的老婆,在婚后半个月后便携款“潜逃”。丈夫魏某报案后却在公安部人口网上查无此人,便将泾县民政局告上法庭。日前,泾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案件,还民政局一个“清白”。
原告魏某2005年6月经人介绍与贵州省女子梁某相亲。同月底,魏某向梁某支付了2万元父母赡养费。同年7月1日,两人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半月后,梁某带着钱款和结婚证人间蒸发。魏某认为梁某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主审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委托梁某婚姻登记的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法院调查梁某下落情况,该院到当地公安部门查找确有梁某此人。原来梁某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的姓名是曾用名,身份证号码因换二代证也稍有改变。法官遂向魏某释明,告知应该提起民事诉讼。
魏某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原告魏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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