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石。在我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民族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少数民族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辩护、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民族团结,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大原则。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大力加强“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全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这类矛盾和问题,必须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市民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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