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姚明一代”生产商被判决赔偿姚明100万元。而姚明在起诉书中的索赔金额为1000万元,不过100万元已经比一审的判决高了70万元。
虽然“姚明一代”商标在近两年因为官司被众人所知,其实在10年前,该品牌就已经问世。2002年,姚明成为NBA状元秀,其团队为了保护其商业利益,去工商部门注册“姚明”相关产品时,发现运动鞋、服装这两类商标于2001年被提前注册,当时注册名为“姚明一代”。
2009年6月,武汉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在申请商标没有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姚明一代”为品牌,制造运动鞋、外套等进入市场,并且在宣传中使用了姚明的肖像和签名作为背景。2010年3月,姚明发表声明,并且将该体育用品公司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000万元。去年12月,武汉中院进行一审宣判,判该体育用品公司赔偿姚明经济损失30万元。姚明认为赔偿数额太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索赔金额仍是1000万元。对于二审判决,该案姚明的律师张宏表示,会与姚明进行沟通,再决定接下来的行动,他相信该体育用品公司会按照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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