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却明确表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市民质疑。
又见见义勇为的认定分歧,又见苛刻的法规门槛和有关部门的“缩小解释”将可歌可泣的事迹和舍己救人的英雄卡在了见义勇为的大门之外。
《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是“看到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以传统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刘文波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奋不顾身,乃至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其行为当属典型的见义勇为。而《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这一规定设置了一系列并行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由于刘文波的舍己救人行为并不具备“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要件,因而,即便刘文波的行为如此勇敢,如此无私,如此崇高,“正能量”这么足,也不能得到见义勇为认定。
见义勇为原本是一个道德概念,在近十数年间才陆续由地方的法规、规章等上升为法律概念,应该说,对见义勇为条件的设定以及概念把握、认定标准把握,都是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服务的。按照笔者的理解,凡是有利于鼓励人们付诸见义勇为实践、弘扬社会正气的,有关法规都应该作出“从宽规定”——降低门槛,减少条件,对见义勇为的概念也应作出“扩大解释”,这样,才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肯定认可。
若有关法规或有关部门总是习惯性地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从窄规定”或“缩小解释”,那么,同步压缩的只能是公众见义勇为的热情、勇气、信心和动力。
□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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