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赵仁伟)酝酿多时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27日经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还规定,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被吊销许可证后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为切实保障首都食品安全,北京市将实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
据了解,《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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