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用工制度改革,一些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力供求关系,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形成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记者采访中发现,不少地区和行业的劳务派遣行为已经“变味、走样”。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2011年,我国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3.1%,总数约为3700万人。
“而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人员成为长期性、关键性岗位职工现象严重,他们大多身份模糊、职权不清,有的连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更不用说福利保障问题。”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沈志和说。
贵阳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副调研员李东风介绍,现在运用劳务派遣方式既有企业,也有医院、公安、高校等机关事业单位,他们是这些单位离不开的一批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经济系主任易定红等认为,一方面,这些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他们是单位的编外人员,其心理归属、福利待遇、晋级发展等多方面处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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