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委组织部近日公布了“后备干部公选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或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受理报考。
不应给“裸官”升迁机会
堵住“裸官”的升迁之路无疑有助于预防腐败。相比起广东“‘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宁波又前进了一步。但从媒体报道来看,这样的地方实践仍然鲜见。屈指可数的这两个地方的突破,反衬出在更多地方,对“裸官”的监管并未进入制度化的路径,或至少是相关的信息公开还远远不够。
其实,对“裸官”的监管并不是地方的“自选题”,而是基于廉洁政府、法治政府的一道“必答题”。2010年,国家预防腐败局就曾在其年度工作要点中列明,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同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可见,加强“裸官”监管的信号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在摸清了“裸官”的情况之后,如何对待“裸官”,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不管从公众呼声来看,还是按照现代政治伦理,不给“裸官”升迁机会都是必要的。正如坊间所说,“裸官”就是那批“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限制住他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地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广东和宁波两地针对“裸官”的监管尝试,对其他地方有借鉴意义。除了更多地方对“裸官”升迁说不,还应在更高制度层面对“裸官”的升迁或调动进行明确规范。
应当承认,从忽略“裸官”的存在,到正视“裸官”问题,是一个进步。但光有对“裸官”的禁止性规定还远远不够。要让监管“裸官”的制度发挥出最大的成效,还得将关联制度和配套制度都设计周全。
拒绝“裸官”传递积极信号
选拔干部拒绝“裸官”报考,传递了积极信号。这既是对中央规定的深度阐释,也是对“裸官”的约束,更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即压缩了“裸官”的升职空间,不让“裸官”占据要职。此前,广东一些地方已明确规定,裸官不得担任正职。如此规定,也许有裸官抱怨,裸官不等于贪官,其家属完全有出国或移居国外的权利。问题是,裸官很难取得百姓的认可与信任。
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担任上海市委书记时说过,政府官员应该自律、自省、自警,“如果他的妻子和子女都在国外的话,对他行使职权是不利的,群众对这种现象也是不满意的”。斯言诚哉。对于官员来说,要做“裸官”就别意图升职,要升职就别做“裸官”。主动公开信息,敢于接受监督,才会赢取公众信任。
拒绝“裸官”报考警示了谁
俗话说:“药对症一张方,不对症用车装。”如何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裸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甚至有人将“裸官”看作是“贪官”的另称。有关部门也想了对策、出了制度,但是也一直没有找到一味有效监管“裸官”的良药。
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多是利用手中权力谋取名利,而权力作为一把双刃剑,乱用权者必然也会被刀刃所伤,需为触犯法纪付出代价。一些走上腐化堕落之路的贪腐分子,一方面要极力掩饰、隐瞒罪证,另一方面就是要转移财产、让妻儿老小移民国外,免得有朝一日东窗事发以求“安卵”,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违法成本。
“裸官”,其真实目的就是让自己在权力灰色地带早有预谋、了无牵挂的“裸行”,没了亲情的羁绊和顾虑,这些人权力寻租就更能肆无忌惮。这些“裸官”的形成,也是由于对官员行使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致使其与为民用权、依法用权之要义背道而驰、渐行渐远。
“裸官”并不当然就是“贪官”,但是“裸官”足以让民众产生其有“贪腐”的合理怀疑,对于这类干部的选拔任用肯定要更加严格,唯有“严”才能有效地防止日后的“害”。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拒绝“裸官”报考后备干部,也算是进行监管的一种有益尝试。
综合《新京报》《京华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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