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21日专电 我国今后将在加强准入管理、严格把握准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一些经济较发达省市逐步放开商业保理试点,同时将严格区分商账追收和商业保理业务的界限,严格禁止商业保理业务中出现任何不正当手段的讨债行为。
这是21日在此间举行的“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发展研讨会”上透露的信息。
据介绍,商账追收和商业保理都是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方式,是信用管理过程中对债权的重要保障手段。商账追收是指由专门机构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向债务人追讨拖欠账款的行为;而商业保理则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等服务。上世纪90年代,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曾多次发文,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温再兴表示,当前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在于结合中国国情,培育和规范商业保理这一新型信用服务行业和相关市场,有效解决我国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追收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搞活流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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