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1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指导意见说,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了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指导意见,实施应急救助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开展应急救助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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