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天津4月2日电(记者
邓中豪)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从4月1日开始,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310元调整为1500元,增加190元,增幅为14.5%。
据了解,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8.6元,比原标准7.5元增加1.1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15元,增加1.9元,凡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小时计酬标准都不得低于15元。本轮调整将使37.2万低收入劳动者直接受益,包括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水涨船高”的连锁效应,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结合天津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做出的正常调整,是天津市委、市政府今年实施的19项居民增收政策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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