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以北京市工商部门和消协2012年受理的申诉投诉量看,涉及网购的申诉投诉数量居首位,超过全市服务类申诉投诉量一半。
对此,草案作出规定首先是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评价说:“草案规定商家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后期选择权的规定比现行消法更细。”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但针对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交易的现象,如何规范卖家行为,这次修改并未体现。胡钢说:“非现场购物不仅要强调契约自由还要讲公平正义,应该严格用经营额或代售商品的数量加以区分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以确保这类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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