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告诉记者,“亲友型受贿”案件占官员受贿案件的比例比较高,“如果再加上情妇、老乡、同学等,就我的经验来说,这类案件约占官员贪腐案件的30%左右,尤其是在级别较高、数额巨大的贪腐案件中。”江伟解释,由于证据的原因,很多家庭成员可能并不能被认定为官员贪腐案件的共犯,因此,实际中的比例可能会更高。
在这些案件中,与官员关系特别密切,或官员信任度高的人,如妻子、儿子,往往是主要参与者,而实际掌握财产的也是他们。江伟介绍,妻儿凡是被认定为受贿共犯的,不仅是因为其掌握赃款赃物,主要是因为其与官员具有通谋,有些是事前就参与策划的,有些是在事中加入的,但是都构成了共犯。“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妻儿是在未知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财物的,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受贿共犯。”江伟说。
从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审理过的案子来看,家庭成员参与受贿的,一般都是直系亲属,如妻儿,表亲类参与的比较少。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案件都有前妻的参与。“不过,这些前妻有些并不好断定她们是因感情破裂离婚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因为有些案件中,离婚是为了转移财产或是保护家人。”江伟说。
除了亲戚以外,还有官员的情人、同学、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现过情人掌握或部分掌握财物的现象,而同学、老乡等人在谋利的过程中多数是行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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