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伟介绍,官员受贿,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方式,还是直接给财物,以“红包”、感谢费、过节费等名目。不过,近年来官员犯罪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官员的亲戚或身边人成立一个公司,官员利用自己的公权力,把工程项目分给这些关系公司,通过抬高价格,把公款揣入自己兜内。“我们把这样的方式称为‘扒皮\’,这种行为根据细节的不同,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或者受贿犯罪。”
江伟告诉记者,他审理过的国土资源部副司长沙志刚受贿案,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案件。2005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开始,沙志刚作为二调办公室的成员,负责一些项目采购。他利用职务便利,让某公司中标了卫星影像图的采购项目,并要求中标公司将一些业务高价分包给自己同学成立的公司。而沙志刚则以占有干股分红的方式,从其同学的公司拿走数百万元的所谓分红款。这种表面上类似商业活动的谋利方式,隐蔽性较高。
“很多官员有一个认识误区,都觉得自己从事了商业行为只是违纪,并不觉得自己违法。”江伟说,包括上面那个案例里的沙志刚,也并没有认清自己的罪行。此外,很多官员有一种心态,认为如果判轻一点也就认了,因为自己毕竟赚了一笔,但一旦判刑较重,官员反而会回到最初的状态,连罪都不认了。
由于贪污、受贿案件的量刑标准比较苛刻,因此,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构成贪污、受贿等案件共犯的,如果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量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家庭成员也会非常严厉。例如某二审贪污案件,在某国企改制过程中,该单位副经理尤某将原国有公司的一笔10万元款项转到其妻子的另一家公司账户上,并让其妻子用公司的一张作废发票来平账。因妻子参与程度很高,无法被认定为从犯,同时,二人又都不具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最终双双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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