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一则“温馨提示”:“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
“温馨提示”,往往能给人一种温馨之感,而龙潭区法院这则提示,内容冷漠,用语生硬,简直就是一则“生死状”。其实,类似的“概不负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诸如“入住本店,遗失物品概不负责”、银行取钱时“出门概不负责”、劳动中出现伤害“企业概不负责”、称网帖转自别处“本网站概不负责”……如果对这些“概不负责”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其本质就是很不负责,因为它违背了契约精神,是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订下的不平等条约或称霸王条款,因此,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今,电梯是高层建筑基本的代步工具,如有故障,应该设法维修,以方便群众乘坐。电梯偶尔故障,贴个告示,让办事群众爬爬楼梯,并无不可,但如果成年累月让电梯“带病运行”,把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不当回事,则是工作失职、缺乏为民服务意识和对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漠视。龙潭区法院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在电梯前贴上一纸告示,以为这样便能吓住乘坐的群众,免除自己的责任,只能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若因电梯故障,给乘坐群众造成人身伤害,法院仍然脱不了干系。
“概不负责”等类的“温馨提示”,其实就是一种蛮不讲理、店大欺客、唯我独尊的霸道作风。在法治社会里,这种“概不负责”显然已经过时,都应当被废止。遇到纠纷,责由法定,再拿“概不负责”来糊弄人,只能是自毁形象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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