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崔
静)民政部6月30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两部新规,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我国缺少对养老机构管理部门的明确界定,这为养老机构内老人的生命安全和照料质量带来了隐患,在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管理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两部新规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他同时表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为各地执行落实法律条文提供具体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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