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捐善款,有悖慈善伦理
据7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山东聊城15岁少年闫某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擅自将剩下的25万元,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而涉事慈善总会收下后拒“退款”。
架空受助方的意愿,擅自转捐善款,无疑是越俎代庖。涉嫌违规操作,也违背了慈善伦理。在“被自愿”下,受助家庭势必“受害”,对捐赠参与者的意愿而言,这也失却了起码的尊重。而涉事慈善总会的做法,也令人有些失望。
(据《新京报》)
“不道歉”更伤劳教委的面子
15日,湖南省高院对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唐慧要求永州劳教委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据本报昨日AⅡ12版报道)
做错不认错,认错不道歉,永州劳教委这种姿态强硬的表现,不知是出于对自己行为的充分信任,还是基于“保面子”的考虑?如网友所言,如果是后者,这种官场心态正是法治建设的最大障碍,对此心态的纠正也恰是行政诉讼的制度内核。因为,公权力机关如果不尊重法律和事实,不敢承担责任,不但让唐慧这样的普通民众伤心,也必然给自己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据《齐鲁晚报》)
民间公益的困境
据7月16日《现代快报》报道,7月3日,淮安市清河区新添了几个“环卫驿站”。亭子的搭建和维护不占用政府资金,由热心市民黄先生自己掏钱,会通过卖些饮料、报纸之类的回收成本。最近两天,有细心的市民发现,“环卫驿站”一夜间蒸发了。
且不论“环卫驿站”背后是否真的存在利益博弈,应该说,该事件中诸如黄先生等人自发捐助的初衷是美好的。而“环卫驿站”因未获批被拆除,则凸现的是民间公益行为与公共管理之间背离的尴尬,如何突破这一困境实现“双赢”才是关键。
(本报评论组)
新闻推荐
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国家对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的户均补助标准由7500元提高到8500元。这是记者17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