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仆在报纸上又看到一则“藏獒伤人”的新闻:今年5月的一个清晨,彬县太峪镇南庄村5岁的小佳敏像往常一样背上书包去上学,途中被一藏獒咬成重伤,住进医院已做三次手术。据主治医生讲,如果引发全身感染,孩子的生命将受到威胁(见7月1日《华商报》A2版)。
仆在标题中用“又是”二字,是因为此前在媒体上已看到许多“藏獒伤人”的新闻。远的不说,仅以6月为例:6月3日中午,山西盐湖区赵村一名8岁的女孩在村口玩耍时,被一藏獒撕咬,当时场面十分瘆人。幸亏一村民勇敢地冲上去,从藏獒口中将孩子救了出来。目前,受伤女孩经抢救已无大碍。6月13日向晚,辽宁庄河市兴达街,一藏獒见人就咬,多人被伤,一老妪被咬穿胳膊。6月24日清晨,北京昌平区邓庄村附近的马路上,两只藏獒将3名路人咬伤,过往行人拨打报警电话,昌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藏獒控制。6月27日旁晚,北京平谷区马坊镇英城物流园区两路人被一藏獒咬伤,一人被咬伤腿部,一人被咬伤肩部。6月27日下午,辽宁大连市高新园区梁家沟王某带领3岁多的女孩去工地小卖部买水,一藏獒咬住小女孩的脖子,小女孩不治身亡。6月28日清晨,四川泸州城区一中年妇女被藏獒咬伤多处,值班民警闻讯赶来驱赶藏獒,不料这只藏獒竟扭头向另一路人发起进攻,民警果断将其击毙。
以上条具的只是看到的,有些尚未看到,将二者加起来再乘以12,就约为每年见诸报端的“藏獒伤人”的新闻总数——其肯定不是一个小数字。
说到这里,仆倏然想起19世纪纽约《太阳报》都市新闻部主任查理斯·安德森·丹那对新闻的极端定义:“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此定义只注重了新闻的趣味性,而忽略了新闻的重要性、真实性和贴近性。既然狗咬人就是新闻,那么,为何那么多“藏獒伤人”的新闻见诸报端后,却未引起有关部门和藏獒饲养人的重视?仆以为,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有关部门由于对“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缺乏足够的认识,而未切实履行职责。二是藏獒饲养人法律意识淡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屾山分析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藏獒属于烈性犬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类;如果烈性犬类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被伤害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或自认倒霉,或私下私了,使烈性犬类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恃无恐。
看来,对饲养烈性犬类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时候了。(B)(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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