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此次《通知》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公证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商标注册收费以及翻译专业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等部分考试考务费等。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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