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65年,张家夫妻因无子女,便在同村隔壁邻居家收养了一个男孩,并改名张亮。后来张家生了一个女儿张玲,张亮一直与养父母共同生活至结婚生子。2013年农历正月下了一场大雪,将张老夫妇的住房压塌。两位老人为修建房屋花去4万余元,除政府补助2万元外,余款均系张玲一人在外所借,张亮分文未出。同年4月,80岁的张老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13441元,张亮支付了4000元。现今张亮在上海开了一家卖肉店,平均月收入4000元左右。张老夫妇现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均已丧失劳动能力,虽有一些毛竹山场,收入却不足以维持生活开支。眼见养儿不孝,司法所调解未果后,张老夫妇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告张亮虽不是原告张老夫妇的亲生子,但作为养子一样有义务对养父母进行赡养。由于张老夫妇有两个子女,故赡养应由二子女共同负担。关于张老夫妇所建房屋,扣除政府补助外,剩余24500元由两子女共同负担。关于张老夫妇的医疗费用,两个子女也应平摊,扣除张亮已经支付的4000元外,还应再付2720.5元。鉴于张老夫妇有两个子女,根据张亮的收入情况,法院酌定张亮每月支付养父母赡养费600元。(当事人均系化名)
杨一祥 陈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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