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文山市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沈某因入室盗窃玉米60余斤及一只公鸡,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6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沈某见同村卢某家中无人,便从卢某家厕所处翻墙进入其家中,盗走卢某家的一袋玉米,后将玉米藏在卢某家隔壁学校厕所内,接着又在学校内又偷了一只放养的公鸡。当晚10时左右,被告人沈某被卢某及村干部抓获,经卢某辨认,被盗的公鸡及玉米属于卢某家的财物。之后被告人沈某趁卢某等人报警时逃走,后经公安机关传唤,沈某才归案。经鉴定,被盗玉米及公鸡价值人民币12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目无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也未给失主造成损失,对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文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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