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到湖北旅游,住进一家三星级宾馆,支付260元房费。没想到第二天一早醒来,发现自己装有一台手提电脑和2000元现金的公文包不翼而飞。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案子一直未能侦破,王某向宾馆提出索赔要求。宾馆答复道:“东西不是宾馆拿的,这盗窃防不胜防,你应该找公安局、找小偷索赔。”王某准备向法院起诉宾馆,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读]
王某向法院起诉宾馆,有法律依据,应该依法获得支持。理由如下:王某按规定向宾馆支付了房费,双方形成消费合同关系。王某据此享有人身财产受安全保障的权利,财物在宾馆这一特定场所被盗,是与宾馆本身防盗措施不力、管理不善有关,宾馆方面是有过错的,违反了法定义务,构成了违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旅客住宾馆时财物受损,宾馆有义务赔偿。
(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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