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吴安清 王晓红)放风筝有益身体健康,是一项很受欢迎的户外活动,不仅孩子喜欢,大人也喜欢。放风筝时,细细的风筝线极易成为伤人“利器”,这不,33岁的男子侯某在去年的一次放风筝过程中,风筝线划伤了8岁小男孩亮亮(化名)的脸,为此赔付了47507.2元。
2013年4月14日上午,侯某在市区明镜广场放风筝,风筝掉落在广场旁马路的另一边,风筝线缠在广场边的树上,横穿了马路。亮亮父母骑电动车带着他路过时,亮亮的右脸被风筝线割伤。
亮亮即被父母与侯某带到当地、南京医院治疗,医疗费及至南京的车费由侯某支付。此后亮亮母亲又带亮亮先后三次到上海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11元。2013年11月10日,亮亮面部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依申请同时对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同年12月16日,亮亮将侯某告上宣州区法院,要求侯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541元。
侯某辩称其不应负全责,亮亮诉求相关费用没有标准依据。侯某未提交辩称证据证明,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亮亮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后,判决侯某赔偿亮亮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9384元的80%,即475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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