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要求每个个体和集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严格依法行事,严格依法维权。如果我们每做一事,先想想这样做是否合法合规,事情做完了,再回头细细思量个人的行为于法于规是否有所抵触?抑或构成了正面的触犯?我们就可以少犯错误、杜绝犯法,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话说前些日子,山西大同原市委书记落马,一位赵姓男子在市委大门外举国旗,燃放烟花爆竹以示庆祝,不曾想却招来大同警方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个值得自省的案例。
理性地看,不管贪官落马值不值得庆祝,庆祝本身都不是问题。问题只在于如何庆祝,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不妨碍他人,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为行为标准,你的庆祝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像大同赵姓男子那样,无端地在市委大门前或其他重要场所放起烟花爆竹来,给公共秩序带来哪怕只是些微的损害,那也很难说是正确的。
类似的例子所在多有。走马路本身没错,但走马路而闯红灯,就是违规。猜拳划码、歌舞娱乐是你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个权利只能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行使,这个自由必须受到确保他人权利不受损害的约束。
话题回到大同的案例上,不光是赵姓男子,大同警方的处理也存在自省自察的空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但赵某无非是举国旗、唱国歌,打横幅、燃放烟花爆竹,虽有可能引起围观、道路堵塞,但就此定性为“煽动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依据仍显不足,不能完全说服公众和社会舆论。
诸如此类,不需他人的指点,稍作自省就不难发现,发现了就可以及时改正。拿赵姓男子来说,觉悟了的他应配合警方调查,充分认识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从今以后知法守法。大同有关方面如果认识到处罚失当,也应当知错即改,日后在执法过程中要更加严谨。
提倡法治自省,不失为一项零成本的普法措施,当自省成为每个人和每个集体的日常功课,我们心目中那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定会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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