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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责任自担

来源:绵阳日报 2014-11-20 17:1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记者 文宇 郑金容) 昨(19)日,记者就其他省市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采访了西南科技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程皓,他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解读了关于非法集资的一些问题。

浙江宁波的李某为某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以1.5%-3%不等的月息,向当地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

为获取公众信任,李某都用自己的企业对每笔借款做了担保,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而实际情况是,李某因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担保能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

李某的行为已经属于非法集资,于是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该案是非法集资的典型。”程皓告诉记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公众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意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参与非法集资的活动也不受法律保护。

程皓说:“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他指出,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程皓提示广大市民,应当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选择购买合法理财产品。同时,最重要的是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应遵循正当的程序,合法理性地寻求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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