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其余四被告停止对《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判决要点如下:1.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2.被告余征(即于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喆(即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
(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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